FALAB标志认证是苏州华碧微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开展的自愿性产品认证业务,以加施FALAB标志的方式表明产品符合相关的质量、安全、性能、电磁兼容等认证要求,认证范围涉及陆地交通设备等6种产品。FALAB标志认证重点关注安全、电磁兼容、性能、可靠性,有害物质限量(RoHS)等直接反映产品质量和影响消费者人身和财产安全的指标,旨在维护消费者利益,促进提高产品质量,增强国内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产品类别及规则
产品名称 |
类别 |
认证规则 |
---|---|---|
车用集成电路 |
电子元器件 |
FALAB-RQB -01 1-0车规级电子元器件(集成电路)质量认证规则 |
无源器件 |
电子元器件 |
FALAB-RQB -02 1-0车规级电子元器件(无源器件)质量认证规则 |
多芯片模组 |
电子元器件 |
FALAB-RQB -03 1-0车规级电子元器件(多芯片模组)质量认证规则 |
分立半导体 |
电子元器件 |
FALAB-RQB -04 1-0车规级电子元器件(分立半导体)质量认证规则 |
产品认证流程
序号 |
步骤 |
目的 |
---|---|---|
1 |
认证申请 |
1、提供完整的产品认证资料供文审 |
2 |
文件审核 |
1、确定产品符合认证条件 2、确定资料满足测试需求 |
3 |
认证受理决定 |
1. 受理 2. 不受理 |
4 |
型式试验 |
1.验证产品满足标准要求 |
5 |
验厂(必要时) |
1、确定供应商正确运行质量体系 2、确定供应商有生产认证产品的能力 |
6 |
签发报告和证书 |
证明认证产品及其生产过程满足标准要求 |
7 |
认证商标授权 |
认证产品贴标即表示该产品经过认证符合要求 |
8 |
质量监督 |
确保产品进入市场后质量持续符合要求 |
自愿性认证测试全方位测试点
序号 |
测试项 |
目的 |
---|---|---|
1 |
安全检测 |
所有认证产品均要通过国家的法律法规要求的测试,确保产品的安全性 |
2 |
材料测试 |
对材料的成分、机械性能、金相组织分析、镀层厚度、热学性能、尺寸稳定性、限用物质等进行测试 |
3 |
可靠性 |
物理环境、冷热冲击、机械冲击、振动等条件下的可靠性评测 |
4 |
包装运输 |
测试产品包装在运输环境下保护产品避免损坏的能力 |
5 |
性能及疲劳测试 |
判定其性能和耐久能力满足标准要求 |
6 |
合车测试 |
产品能顺畅安装到整车上,不会对整车或其他部件的失效 |
证书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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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说明
1. 适用范围 本文件适用于华碧认证申请人和产品获得华碧认证证书的企业。
2. 认证申请人和产品获证企业的权力
2.1 有选择认证机构的权力;
2.2 有申诉/投诉/争议的权力;
2.3 有要求认证机构及检验机构保守本企业秘密的权力;
2.4 获得认证后,有权按规定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2.5 有确认认证计划,提出合理质疑的权力;
2.6 申请华碧标志认证时,有选择认证机构推荐使用的检测机构的权力。
3. 认证申请人和产品获证企业的义务
3.1 确保认证产品质量始终符合相关的产品标准及认证规则的要求,不得将产品质量责任转移给华碧或相关检测机构及人员;
3.2 有义务为进行认证、监督和申诉、投诉等调查作出必要的安排,包括审查文件、检测产品、进入认证所涉及的所有区域、调阅有关记录和访问相关人员。当认证活动有观察员参与时,也应作出必要的安排;
3.3 当认证证书被暂停、撤消/注销时,应立即停止使用认证证书和标志,同时停止涉及相关认证内容的广告宣传,并按华碧的有关规定办理该证书的暂停、撤消/注销手续;
3.4 有义务确保不采用误导的方式使用或部分使用认证测试报告、工厂检查报告、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3.5 产品获华碧标志认证时,应按华碧的有关要求将认证标志的使用方案(包括在产品上、宣传资料上、广告中等)报华碧;
3.6 在宣传本企业认证结果时,应严格遵守华碧的要求和认证方案的规定,按认证证书的范围作出宣传,不得损害华碧的声誉;
3.7及时向华碧通报获证产品及其生产厂、环境等重大变更情况;
3.8 支持华碧正当调阅投诉记录,重要投诉应报告华碧;
3.9 对投诉以及在产品或服务中发现的对符合认证要求有影响的任何缺陷,应当采取适当的措施,并将所采取的措施予以记录;
3.10 按时付清认证的有关费用;
3.1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华碧的有关规定。
八,认证证书和标志的使用
1 目的 为加强对产品认证标识(含标志,以下统称“认证标识”)的使用、管理、申请和监督,规范认证标识的使用,保障认证标识的专有性、严肃性,维护苏州华碧微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碧认证或FALAB”)认证活动的权威性和认证标识的显著性,发挥认证标识传递信任的作用,为鼓励华碧认证客户合规使用认证标识,制定本通用要求。
2 范围 规定认证标识的分类、使用、管理、申请和监督的相关要求,明确认证标识的专用、使用的责任、权利和义务等内容。适用于华碧认证所开展全部产品认证活动中认证标识的管理和使用活动。 获得产品认证证书的认证委托人、生产者(制造商)、生产企业及获得认证标识使用授权的相关方,在使用认证标识时均应按照本文、产品认证规则等要求实施。
3 分类 认证标识按照所有权分为国家专有认证标识(国有标识)、华碧认证专有认证标识(专有标识)、授权认证标识(授权标识)。
3. 1 国家专有认证标识。认证中心开展的国家推行认证活动中所涉及的认证标识为国家专有认证标识,如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CCC)、中国绿色标识(CGP)、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ORGANIC)等。
3. 2 华碧认证专有认证标识。根据市场化需求,华碧认证依据自行制定的产品认证规则开展认证活动所涉及的认证标识为专有认证标识。华碧认证作为商标注册人对专有认证标识依法享有的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3. 3 授权认证标识。华碧认证不享有或不完全享有授权认证标识的专用权,华碧认证根据认可要求、联盟授权等文件或协议取得该认证标识的使用权等权力。如联盟认证所使用的标识(联盟或区域属性)等。
4 使用
4. 1 认证标识根据不同种类,受法律、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以及所有者的版权保护,认证标识未经授权禁止制作或使用。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伪造、变造、冒用、买卖、转让认证标识。 4. 2 认证标识根据不同样式,按照以下要求取得认证标识的使用权。
4. 2.1不含有认证中心专有标识图案的认证标识,如CCC标志,依据行政规范性文件以及认证实施规则要求,在获得认证证书时同时获得认证标识使用权; CCC标志依据《国家认监委关于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改革事项的公告》(2018公告第10号)及相关产品认证实施规则执行。
4. 2.2含有认证中心专有标识图案的认证标识,包括全部专有标识和由专有标识图案共同组成的认证标识,此类认证标识的使用依据华碧认证标志使用批准书(简称“认证标志批准书”)获得。
4. 3 获证组织在使用认证标识时,应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技术标准等规定,并同时满足认证规则和华碧认证公开文件的要求。
4. 4 认证对象、获得认证标识使用授权的相关方可采用的认证标识使用方式。 a) 向华碧认证申购统一制作的标准规格认证标志; b) 获得《认证标志批准书》后,采用印刷模压等制作工艺自行加施认证标识(国有标识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c) 获得《认证标志批准书》后采用电子标注方式使用认证标识(国有标识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4. 5 采用印刷模压等方式加施认证标识的,认证标识图案和底版颜色可根据产品外观或铭牌总体设计情况合理选用(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4. 6 采用电子标注方式加施认证标识的。
4. 6.1 国有标识。依据相关认证要求使用电子标注认证标识;
4. 6.2 专有标识。获证产品具有集成显示屏幕并且集成显示屏在使用环节不可拆卸的产品,可申请使用电子标注认证标识。
4. 7 在采用印刷模压等制作工艺和电子标注加施认证标识时,认证标识应通过华碧认证官方网站(www.FALAB.com)下载矢量图,认证标识可按照规定式样比例放大或者缩小,缩小后的认证标识最短直径不得小于5mm(准许的变形标识除外),确保认证标识颜色无误(如有),且认证标识图案应清晰可识。
4. 8 变形认证标识的使用。除有特殊要求外,其他产品一律不得使用变形认证标识,特殊要求在对应的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中另行规定。 4. 9 获证组织可以在认证证书有效状态下,在认证证书对应的产品广告、产品介绍等宣传材料(包含展示模型)中正确使用产品认证标识,但不得利用产品认证标识对第三方产生误导。
4. 10 获证组织在使用认证标识时,应确保认证证书的有效,且获证产品符合相应的认证规则和文件要求,认证标识加施地点应在认证证书中列明的生产企业地址内和或规定的场所进行。
5 管理
5. 1 生产企业在获得《认证标志批准书》后或申购认证标志前,应建立本组织认证标识的管理和使用制度。
5. 1.1对于不使用认证标识的企业,应对认证产品和非认证产品进行有效区分。
5. 1.2 对使用认证标识的产品,企业应对使用认证标识的种类、使用范围、加施方式、制作工艺、使用数量等内容进行记录、管理并存档。
5. 2 获得产品认证证书的认证委托人、生产者(制造商)、生产企业及获得认证标识使用授权的相关方当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停止使用认证标识。 a) 认证证书处于暂停状态时,暂停状态证书中所列明的产品应暂停使用认证标识; b) 认证证书的变更需经认证中心确认而未得到确认的产品应自发生变更之日起暂停使用认证标识; c) 被实施召回的产品,如未完成消除产品缺陷或者降低安全风险的,被召回产品对应认证证书中列明的全部产品应暂停使用认证标识; d) 生产企业的质量保证能力发生重大变化未经认证中心确认,自发生变化之日起禁止使用认证标识; e) 认证证书被撤销或申请注销后,认证证书中所列明的产品禁止使用认证标识。
5. 3 对暂停使用认证标识的情形,当认证对象符合认证要求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方可恢复使用认证标识。 a) 完成相关变更程序; b) 经完成召回等法定实施程序并消除产品缺陷或者降低安全风险后;(适用时) c) 认证证书处于或恢复为“有效”状态。
5. 4 对不再使用认证标识的情形。 a) 对包装完好未开启使用且申购日期在一年以内的整包认证标识,原申购企业可向认证中心申请办理退标退款手续; b) 对不满足退标要求或不申请办理退标退款的,生产企业应对认证标识进行销毁处理,并对销毁情况进行记录和存档; c) 对采用印刷模压工艺制作的带有认证标识的材料,包括铭牌、合格证、包装、说明书、宣传材料等,应采用销毁或有效去除认证标识等方式进行处理,并对处理方式及情况进行记录并存档。
6 申请
6. 1在获得认证证书时同时获得认证标识使用权的产品,获证组织可直接向认证中心提出认证标识购买申请,或在准许的范围内采用印刷模压方式在规定的施加位置标注认证标识。
6. 2 依据《认证标志批准书》获得认证标识使用权的产品,认证委托人在获得认证证书后使用认证标识,应向认证中心提出申请并获得《认证标志批准书》。
6. 3 《认证标志批准书》的内容 a) 使用认证标识的企业名称; b) 认证标识的类型(式样); c) 认证标识的使用方式,包括:标准标志、印刷模压、电子标注(适用时),可多选; d) 认证证书编号及附页; e) 批准日期。
6. 4 生产企业在获得《认证标志批准书》后即可按照批准的内容申购认证标志和/或采用印刷模压等方式使用认证标识。
6. 5 申购认证标志
6. 5.1 在获得认证证书时同时获得认证标识使用权的产品和获得《认证标志批准书》准许采用标准标志使用认证标志的产品,认证委托人或其授权方可向华碧认证提出标志购买申请;
6. 5.2 经华碧认证确认后由认证委托人或其授权方支付认证标志费;
6. 5.3 认证委托人或其授权方可采用自取或邮寄方式完成认证标志的申购。
7 监督
7. 1 对于依靠获证后的监督确保产品持续符合认证要求的,认证中心在证后监督过程中对认证标识的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
7. 2 华碧认证对所发现的违反认证标识管理要求的情形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认证规则的要求,以及认证合同(协议/承诺)要求对认证证书进行处理。对侵犯华碧认证专有标识专用权的行为和后果,华碧认证保留追究相关方法律责任的权力。
8 收费
8. 1 获证组织办理《认证标志批准书》不收取费用;
8. 2 如生产企业选择申购统一制作的认证标志,认证中心根据所申购认证标志类型、规格和数量向申购企业收取认证标志费;
9 清单
认证标识清单依据华碧认证的认证业务即时调整更新。
未遵守法律法规要求的处理制度
申证机构未遵守法律法规要求的,按终止,暂停,缩小撤销,注销程序执行
获证客户名录公告或获取途径
获证客户可以在国家认监委网站(CNCA)和华碧官网(FALAB.com)证书查询页面查询证书状态和相关信息
申诉,投诉处理制度
提供如下信息:
我们提供如下投诉渠道,欢迎各界监督:
电话及网址: Tel: (86-512)69170010 4008-285-622/4008-202-508 Fax: (86-512)62607899 Web: www.falab.com
认证监督类:国家,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华碧实验室微信公众号
客户直接反馈到业务端
终止,暂停,缩小,撤销程序
苏州华碧微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英文简称“FALAB”,是经国家认证认可监督委员会(CNCA)批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专业认证机构
华碧目前从事FALAB自愿性产品认证,覆盖PV18陆地交通设备等领域
华碧认证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认证机构,不接受社会各方任何形式的经济赞助
,财务收入来自认证评价和审查收费,财务实行独立核算,有稳定的财务状况和良好的财务监督机制。具有认证制度运作所需的足够各类资源,可以在广泛的认证领域和专业范围为申请人提供满意的服务。
华碧认证评价分析认证运作和/或活动中所引发的责任和风险,建立认证风险基金以解决与华碧有关的责任,并按国家认监委(CNCA)的统一安排投保职业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