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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船舶消防泡沫全氟辛烷磺酸PFOS检测-船舶PFOS检测指定测试机构-华碧检测

国际海事组织(IMO)已制定对《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第二章第二部分以及《高速船规则》(HSC Code,1994与2000版)的修正案,禁止使用或储存含有全氟辛烷磺酸(PFOS)的灭火介质(包括泡沫灭火剂)。该禁令适用于固定式和便携式灭火系统与设备,将于2026年1月1日生效


本次修正通过以下决议正式采纳:

  • SOLAS 第二章第二部分 – MSC.532(107);
  • 1994年高速船规则 – MSC.536(107);
  • 2000年高速船规则 – MSC.537(107)。


此外,IMO 还发布了以下与含 PFOS 灭火介质相关的统一解释:

  • IACS 统一解释 SC309,适用于 SOLAS 第 II-2/10.11 条;
  • IACS 统一解释 HSC11,适用于1994及2000年《高速船规则》第 7.9.4 条;
  • IMO 通函 MSC.1/Circ.1694:对 SOLAS 第二章第二部分及《高速船规则》(1994与2000版)的统一解释。


新增要求

新规定适用于如下情形:

  • 2026年1月1日或之后开工建造(铺龙骨)**的船舶,如适用 SOLAS 或 HSC Code,交船时不得使用或储存含 PFOS 浓度超过10 mg/kg(按重量计0.001%)的灭火介质(包括泡沫灭火剂);
  • 2026年1月1日之前开工建造的船舶,必须在2026年1月1日或之后首次检验前,符合上述要求;
  • 被禁用的灭火介质必须通过岸基接收设施妥善处置;
  • 灭火介质制造商应出具声明,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灭火介质类型、生产时间、批次编号及型式认可/MED证书编号等信息,并需保存于船上,以供检验人员审核确认其 PFOS 含量不超过 10 mg/kg(0.001%);
  • 若2026年1月1日前已安装的灭火介质无制造商声明或实验报告,应根据公认标准(如 NPR-CEN/TS 15968)对船上灭火介质进行取样检测,以验证 PFOS 浓度是否符合要求。


船东与船舶管理人应采取的措施

船东、船舶管理人及运营人应在2026年1月1日或之后的首次法定检验前确保:

  • 提供证据证明灭火介质不含 PFOS,或已安排禁用灭火介质的安全处置
  • 任何替换用的灭火介质或设备均已通过适当的型式认可
  • 如有移除含 PFOS 的灭火介质,应更新船舶危险物质清单


首次检验的定义

根据 MSC.1/Circ.1290,SOLAS 所指“首次检验”,除非另有规定,系指在法规指定日期之后进行的首次年度检验、定期检验或换证检验,或主管机关在合理可行的前提下认为适当的其他检验。

对于在法规生效日期前铺龙骨、但交船时间在生效日期之后的船舶,其初次检验视为“首次检验”。


未来限制预期

未来,欧盟、IMO 及其他监管机构可能进一步限制含有其他全氟化物类(PFAS)化学品(如全氟辛酸 PFOA)的灭火介质。


华碧实验室和能力

华碧实验室在船舶行业获得中国船级社CCS、美国船级社ABS、英国船级社LR、法国船级社BV、挪威船级社DNV、意大利船级社RINA、韩国船级社KR、日本船级社NK等多个船级社和船旗国认可,可根据法规完成全氟辛烷磺酸(PFOS)的灭火介质(包括泡沫灭火剂)的测试,欢迎大家咨询。


测试周期

5-7个工作日


业务咨询:

刘工 13625289200   minghui.liu@falab.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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