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司法部、环境保护部《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办法》,山西省司法厅与山西省环境保护厅近日联合印发《山西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细则》(以下简称《评审细则》)。
《评审细则》共六章二十五条,对环境损害司法鉴定评审组组成、评审内容、评审流程、工作纪律等详细化、具体化,高标准、严要求、可操作性强。一是评审实行专家负责制,评审专家开展评审应当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管理和监督。二是评审工作是针对每个鉴定事项分别成立专家评审组,每个评审组专家不少于3名。评审期间,从司法厅司法鉴定管理局确定1名联络员,负责联系评审专家等相关行政事务。三是对评审内容用表格形式进行了具体化、指标化,明确了申请人的场地面积、住所性质、功能区域等,制定了环境损害每个业务领域的仪器设备配置标准,明确了专业人员专业技术能力的考核方式等。四是评审形式主要包括听取申请人汇报、答辩,查阅有关申请材料,实地查看工作场所和环境,现场勘验和评估,考核专业技术人员,审查模拟系统等。五是评审组评审结束后,要出具《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专家评审意见书》,包括评审基本情况、评审主要依据和评审结论等。六是明确工作纪律,评审专家在评审活动中不得收受、索取礼金财物或获取其他利益,一旦发现,判定当次评审无效,解聘评审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