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3日,江苏省司法厅与省高级人民法院联合发文,就完善司法鉴定管理与使用衔接机制提出意见,明确了全省人民法院与司法行政机关的相关职责、工作目标和要求。
按照文件,司法行政机关与人民法院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信息通报制度,以及重大事件联动处置、培训资源共享等工作机制。省法院和省司法厅有关业务管理信息系统将逐步实现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登记、奖惩、能力评估、鉴定人出庭、鉴定文书、鉴定意见采信情况等数据自动交换。
在保障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方面,文件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设置鉴定人席,提供安全通道,依法保护司法鉴定人的人身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对于案件敏感、复杂,可能危及司法鉴定人及其近亲属人身安全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司法鉴定机构的申请或司法行政部门的建议,协调有关部门对出庭作证的司法鉴定人及近亲属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鉴定人出庭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费由人民法院代收,并按照约定与司法鉴定机构结算或直接交给出庭的司法鉴定人。有关标准参照省级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差旅费标准执行,误工补贴按*高人民法院有关规定执行。文件还将以专家辅助人身份出庭的司法鉴定人在法庭的活动纳入监督范围,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将其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庭审表现情况通报司法行政部门。
为加强司法鉴定活动的监管,文件规定,人民法院在委托鉴定和审判工作中发现司法鉴定机构存在违规受理、无正当理由不按照规定或约定时限完成鉴定、经人民法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等违法违规情形的,应当及时通报司法行政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调查处理,并及时将处理结果反馈人民法院。在司法行政部门作出处理决定之前,人民法院可暂委托。司法行政部门作出停业三个月至一年处罚的,人民法院根据司法行政部门的处罚决定,停止委托其从事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业务。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司法行政机关对其撤销登记,移出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名册,记入省公共信用信息系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