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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法修改条文公布(附全国人大民法室负责人解读 )
发布时间:2023-09-18    访问:647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

 

(2023年9月1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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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9月1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此次民事诉讼法的修改,着重对涉外民事诉讼程序制度进行完善,有利于进一步提升涉外民事案件审判质效,更好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合法权益,更好维护我国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同时积极回应社会关注,对民事诉讼领域的其他有关问题进行了修改完善。

 

本次修改有哪些背景?修改的亮点内容是什么?如何准确把握决定的修改精神?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负责人黄薇回答了人民法院报记者提问。

 

记者:本次民事诉讼法修改的背景是什么?

 

黄薇:民事诉讼法是国家的基本法律,是规范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规则。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是1991年第七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通过的,先后经历了2007年、2012年、2017年、2021年四次修正,在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保障人民法院公正、高效审理民事纠纷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历次修正均未对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相关内容作出实质性修改。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与高水平对外开放的不断推进,近年来人民法院审理的涉外民事纠纷数量快速攀升,已覆盖全球100多个国家和地区,境外当事人主动选择我国法院管辖的案件日益增多,我国法院作出的民商事判决得到越来越多国家的承认和执行,中国司法的国际公信力和影响力持续提升。与此同时,司法实践中面临的管辖权国际冲突等问题愈加复杂,现有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功能定位、制度规则等已难以完全满足公正、高效、便捷解决涉外民事纠纷及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的需要,有必要进行修改完善。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涉外法治工作,明确提出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坚持高水平对外开放,加快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对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作出重大部署,为加强涉外法治工作提出新的更高要求。民事诉讼法涉外编作为涉外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 流营商环境,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的决策部署,本次民事诉讼法修改在全面总结涉外民商事审判实践经验基础上,重点对民事诉讼法中“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一编的内容进行了修改完善。此外,针对社会普遍关注、司法实践反映集中、各方能够形成高度共识的民事诉讼法其他各编内容,也作了相应修改。

 

记者:本次民事诉讼法修改,在统筹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加强涉外法治建设方面,有哪些亮点?

 

黄薇: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加强涉外法治建设的决策部署,本次民事诉讼法修改对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一编作了诸多修改完善:

 

一是修改管辖的相关规定,进一步扩大我国法院对涉外民事案件的管辖权;二是顺应国际趋势,增加平行诉讼的一般规定、不方便法院原则等相关条款;三是进一步修改涉外送达的相关规定,着力解决涉外案件“送达难”问题,提升送达效率,切实维护涉外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四是完善涉外民事案件司法协助制度,增设域外调查取证相关规定;五是完善外国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承认与执行的基本规则。

 

记者:“送达难”一直是制约涉外民事案件审判质效提升的重要因素。请谈谈本次民事诉讼法修改在涉外案件送达方面,有哪些改进和完善?

 

黄薇:在涉外民事案件审判实践中,送达一直是制约审判效率提升的关键因素。本次民事诉讼法修改,着力解决这一涉外民事审判的痛点难点问题,在全面总结涉外案件送达审判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涉外送达方式作了如下修改完善:

 

一是针对实践中有的诉讼代理人通过在授权委托书中载明“不包括接收司法文书”以逃避送达的情形,删除原法中诉讼代理人必须“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限定,明确只要是受送达人在本案中委托的诉讼代理人,都应接受送达。

 

二是增加向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独资企业送达的规定,同时删除分支机构接受送达须有权接受送达的限定。

 

三是增加受送达人为外国人、无国籍人,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担任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且与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共同被告的,向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送达的规定。

 

四是增加受送达人为外国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向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送达的规定。

 

五是增加以受送达人同意的其他方式送达的规定,但是受送达人所在国法律禁止的除外。

 

记者:本次民事诉讼法修改,在特别程序一章增加规定了“指定遗产管理人案件”一节。请谈谈增加这一规定的背景及主要内容。

 

黄薇: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民法典在“继承编”新增了遗产管理人制度,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职责、法律责任等作出规定,进一步确保了被继承人的遗产能够得到妥善管理、顺利分割,从而更好维护继承人、债权人利益。

 

为与民法典规定的遗产管理人制度保持衔接,细化遗产管理人制度的程序法规则,回应司法实践需求,本次民事诉讼法修改在第十五章“特别程序”中新增一节“指定遗产管理人案件”,对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的管辖法院、人民法院判决指定遗产管理人的原则、遗产管理人存在特殊情形下的处理等作出规定,从而为此类案件的审理提供明确的程序指引,增强了规则的可操作性,有利于遗产管理人制度功能的充分发挥。

 

记者:本次民事诉讼法修改在加大虚假诉讼惩治力度方面,有哪些改进和完善?

 

黄薇:虚假诉讼扰乱司法秩序,损害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需要从立法上进行严格规制。

 

现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一规定对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形成的虚假诉讼的法律后果作了明确。从司法实践的情况看,除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形成的虚假诉讼外,还存在当事人单方捏造民事案件基本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企图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同样需要对此加以规制,以实现民事诉讼领域对于虚假诉讼更为全面的规范。

 

本次民事诉讼法修改,在系统总结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于单方捏造民事案件基本事实形成的虚假诉讼,明确其应与当事人恶意串通形成的虚假诉讼适用同样的法律规则,即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一修改使得民事诉讼法对于虚假诉讼的法律规制更为全面,更好维护了司法秩序与司法权威,更好保障了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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