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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eneral Terms

1. 前言

1.1 除非和客户另行达成书面一致,或中国法律、法规有强制性规定,任何华碧公司(下简称为:本公司,除非有特别说明)或其代理机构与委托方(以下称“客户”)均应遵循以下服务条款。

1.2 除非本公司事先收到客户相反意见的书面明确要求,尤其是在服务范围、报告递交或鉴定结果方面,客户特此委托授权本公司传递检测的结果报告给客户委托的第三方是不可撤销的,否则应根据情况慎重起见,本公司将遵从环境,交易习惯或惯例实践。

1.3 本公司将依据客户提出的具体服务要求提供检测服务。

2. 本公司对所提供的服务的申明

2.1 本公司所提供的技术方案和检测服务,主要以下列经本公司核实的客户的具体书面服务请求为依据:

2.1.1 客户在本公司的试验委托单中填写的具体委托事项;

2.1.2 相关的交易习惯和管理,以及结合本公司再结合客户具体服务请求,同时考虑技术方法的可行性与仪器设备完好性等方面后作出合适的选择;

2.1.3 检测报告中信息来源的主要依据是确定的检测结果和客户所明确要求或认可的具体测试程序,或者基于技术与行业标准、交易习惯、国际公约以及惯例所做出的专业性评估。

2.2 检测报告中的鉴定结果和结论只对报告所涉及到的已测样品负责。

2.3 检测报告无审核人、批准人签字无效。

2.4 本公司享有就为客户所提供的检测服务中所涉及的所有检测数据与图片的所有权。

2.5 检测报告的结果或结论由本公司签发,其真实地反映客户在委托单中明示的数据以及参数,对报告发出后收到的任何事实或环境以外的说明或替换参数的要求不负有义务。

2.6 本公司可以将部分或全部检测项目委托给代理人或其他分包商为客户提供服务,但需在委托单上注明并在检测报告中标注“检测数据是由华碧认可的分包实验室提供”的说明,客户就此行为同意本公司披露所有必要信息给本公司的受托人或分包商。

2.7 如果按照客户要求,本公司需见证第三方介入,客户须同意认可本公司的唯一的责任就是在第三方介入的当时在场,并转发结果以及确认事实。

2.8 客户承认本公司提供服务,既不代替客户或任何第三方,也不豁免他们的任何义务,免除承担他们的任何责任。

3. 客户的义务 客户应该

3.1 在委托单中提供足够充分的信息、说明和单据。

3.2 确保所有必要的测试均在保证人员人身安全的工作环境下进行,包括在履行服务过程中所涉及的场所和设施,如有必要,在这方面,需要采纳本公司的建议。

3.3 为本公司的工作人员提供检测服务提供一切可能的支持和帮助,采取必要的措施或方式消除相关障碍。

3.4 提前通知本公司样品检测中已知或潜在的危险(包括但不限于:测试样品是否有辐射、有毒、有害或还有爆炸性的元素或材料或可能造成环境污染)。

3.5 本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加盖报告专用章后有效,未经本公司许可,客户不得部分复制本公司提供的报告。

3.6 本公司在发出检测报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含十五日)未收到任何反馈,则默认为客户验收此次的检测报告。

3.7 充分行使其在与第三方的有关销售和其他合同中以及法律条文中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4. 费用和付款

4.1 本公司与客户在下订单时或合同的谈判时所产生的并且没有包含在合同内的费用应由客户承担,同时客户应承担检测所有相关的费用和税金。

4.2 检测服务的费用以本公司收到客户确认的委托单上的金额或实际发生的委托量为计费依据,若无特殊情况,本公司给客户的报价单中所涉及的费用金额均为含税价,币种为人民币,单位为元。

4.3 客户若对检测服务有加急需要,须向本公司支付加急费用(检测费用的50%—100%),具体要求另计。

4.4 本公司在收到客户的委托单和样品后开始进行具体委托项目。

4.5 除非双方达成书面一致,客户最迟的付款期限是收到本公司相关发票后的30 天内,否则应按欠款金额每日的千分之三承担违约金,如果超过30天后,应按照每日百分之一承担违约金。

4.6 所有检测服务所使用的样品,本公司将会保留最长不超过3 个月或其他许可的较短时间内,然后返还给客户或其它的公司。如果客户拒绝接受,本公司有权选择自行处置这些样品且不承担任何责任,涉及的处理费用等由客户承担;如果客户要求保留样品,3 个月期满后相关的存储费用、保管费用及运输费用均由客户承担。

4.7 客户应及时、足额支付全部检测费用。

4.8 本公司为收回检测服务的费用有权对客户采取法律行为,相关的律师费和其他相关费用均由客户承担。

4.9 如果本公司在处理欠款过程中还有其他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仲裁或诉讼费用),均应由客户承担。

4.10 如果客户在委托本公司进行检测服务后,本公司在进行检测中,客户要求终止相关服务,本公司有权选择下列两种条款中的任何一条,要求客户承担:

4.10.1 交纳全部检测费用;

4.10.2 按照约定费用和实际已经发生的检测服务产生的相应费用。

5. 暂停或终止服务

在下列情形下,本公司有权立即暂停或终止提供服务:

5.1 客户违反履行相关的义务,并在本公司书面明确提出后10 天内仍拒绝履行或履行不完整。

5.2 客户延迟付款,面临破产或其他重大的行为以至无可能继续履行与本公司的合同义务。

若因以上原因导致本公司暂停或者终止提供服务的,本公司同样可以选择

4.10.1 或者4.10.2 任何一种条款要求客户承担付款义务。

6. 责任和赔偿

6.1 赔偿责任限制

6.1.1 在检测服务过程中,因检测预算或技术条件等方面的限制性因素导致暂停或终止检测,无法得出鉴定结果或结论的,本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6.1.2 本公司,或其雇员、代理人和分包商不为任何因素所给出信息,造成客户理解的不清晰、不完整或产生误解等所造成的后果负责。

6.1.3 非因本公司的责任和可控制因素引发的责任,本公司不承担责任。

6.1.4 本公司给予的任何赔偿均不得超过该次检测服务收费的10 倍。

6.1.5 本公司将不对客户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利润损失、利润、商业亏损、机会的损失、产品收回的成本等)进行赔偿。

6.2 如发生由于本公司原因造成的客户损失,客户应尽快必须采取一切必要的方式或行为减少损失、避免损失扩大,并及时书面通知本公司。

7. 其他

7.1 如果本约定中的任何条款因违反法律规定而失效,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7.2 在客户与本公司建立合作之日起2 年内,客户不得直接或间接的鼓励、引诱任何本公司的员工离开本公司,除非得到本公司书面同意,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均应由客户承担。

7.3 未经本公司书面授权许可,客户不得对本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的鉴定结果与结论进行变更、修改和部分复制。

7.4 未经本公司书面授权许可,不得以广告或其他盈利性为目的利用本公司名称或商标。

7.5 本服务条款可能会被译成其他语言,不论译成哪种语言,最终都以中文版本为准。

8. 适用的法律,管辖以及争端解决

除非另有明确协议,本约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有关理解和履行本约定而引发的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未果,双方同意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并按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